在实施意在保护妇女,弱者,未成年儿童的强暴法律时,执法者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方面,以暴力,胁迫或其他违反当事人意愿的方式性侵异性(包括同性),特别是未成年儿童(法定强暴未成年对方同意与否在所不论)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和相应惩罚。另一方面,受到强暴罪指控的被告,面对的是极为严重的刑事后果,可以危及一个人的尊严,荣誉,自由,乃至生命。处理时理应慎之又慎。必须排除社会上的奸诈之徒,金光党人,利用强暴法条产生的严重法律后果和种种法律漏洞来钻法律空子,对被告或被告候选人进行敲诈勒索的仙人跳行为的可能性。必须适用若证据事实存疑作有利于被告之解释。
在中国诉李天一等一案中: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此案并非一般的或典型强奸案件:
案发地点:以性交易作为赢利目的和常规商业行为的欢场;
行为模式:顾客交付,性工作者自愿接受了,2000元人民币为对价一则在特定场合下的常规服务合约;此合约并非以书面达成,而是以口头协议和行中众所周知的商业惯例达成。协议双方彼此心知肚明。重要的是以金钱作为对价的服务合约必定存在着自愿和同意作为前提:如果此事以强迫作为开端,问题就来了:从李天一口袋里装着的2000元人民币是如何跑到坐台小姐那儿去的?发生了扒窃还是抢劫?
一个滞后的报案。重要的是:报案之前发生了向被告及其家人进行反复敲诈勒索的情事。滞后报案是因为勒索和勒索者撕票行为之间所消耗的时间。如此情节,在一个强暴案中怎么可以忽略?
此外;收取了“服务”费用,从事特定服务行业的“被害人”是成年人而被告是法定未成年人这样的法律强制性要件不能不考量。笔者不清楚被告李天一“未成年”到何种程度。如果小于16岁,那么杨女士的行为按照很多文明法治国家的法律属于法定强暴。
笔者在上次博文中提到了两个具有全球性影响的案子和一个教训惨痛的个案。目的是提醒每一个世人,专门利用男人的下三路来设局陷害,以此达到一些见不得阳光的勾当,例如经济上敲诈勒索搞仙人跳,政治上污名化,是人类文明身上的毒瘤。国际社会什么时候睡醒了,有必要通过一个永远废止利用性炒作来进行经济勒索和政治讹诈此类司法陋规的国际公约。
总政大院有关李天一案件的评论中存在着很多谬误,需要稍微做些分析导读:
“叶先生的“独唱和绝唱”在美国都被瞪眼,估计在中国也不会有市场的。”一个意见正确与否,和这样的意见在特定环境下是否有市场无关。倘若以“有市场”作为说话做事做人的依据,那么判处李天一有罪的诸法官们也好,“总政”的诸君也好,付正华先生也好,是否都应该改行去从事杨女士所从事的行业。因为后者的行业比起前者的来,一定会“有市场”得多,适销对路得多。
“讲到李天一,不得不说说李双江和梦鸽夫妇二人。”如此说辞,实在让人百思不得其解。辩论的主题是遭到“强暴”指控的刑事被告李天一是否有罪,如果确实有,判刑10年是否罪刑相当?和其父母李双江和梦鸽夫妇有何干系?
“总政大院”认为有关系:因为被告父亲李双江替壮阳药广告,因此据说李天一从小就从父亲那儿学“坏”了。本来,这是一个罪和非罪的问题。和当事人学坏与否八杆子打不着。再说李双江替壮阳药广告也无可厚非,似乎其间并无好坏之辩。美国前议长,前共和党总统候选人鲍勃-杜尔就曾经现身说法替威尔刚壮阳药大作广告。没见美国司法制度因此就要给小鲍勃-杜尔戴一顶“强奸罪”帽子。至于李双江和梦鸽之间是否因为老夫少妻的原因而需要依靠壮阳药来办事,这里“总政大院”的想象力也似乎太野了点。你“总政”也不至于每天每夜都钻在每个军官卧室床底下办公,何以获得别人夫妻床第间“办公”的细节?即使知道了,又何以套得到李天一的案子上去?不要替别人想当然,或者老是以己度人。每一个个体差别很大。男人能不能干事有时候外人还真无法用单纯的自然年龄来判断。
“李天一的母亲梦鸽才是个真正的婊子。当年,梦鸽为了在总政歌舞团里能攀上高枝提升自己的地位,瞄上了离婚的李双江,不惜用婊子手段俘获了李双江,而李梦之间的这段婚姻并不被人看好,因为年龄上巨大的差异更显出了梦鸽攀权富贵的畸形心态,而这也正是李双江好色的体现。李双江与梦鸽这种老夫少妻的畸形婚姻注定是没有好果子的,而李天一今天用实际行动来证明了这场婚姻的失败恶果。”
上面这段话似乎说得太损了点。说话的人和李家似乎有着几代冤仇。这种说法如果在中国有市场,那就是中国的不幸。“梦鸽攀权富贵”,这种对待别人自主婚恋选择的扭曲解释只能反映说话人的阴暗心理。你为什么不可以换个角度,阳光一点想想呢?你给人阳光,自己得到的也是阳光。你以阴暗心理揣测别人做事的动机,结果是把自己囚禁在自造的阴暗中。“李双江好色”?一个健康的男人好色,何“坏”之有啊?李双江是搞艺术的,一旦不“好色”了,恐怕艺术生命也就快走到头了。艺术家好色,娶个年轻漂亮一点的媳妇,你大可赞美他的幸运,和来自上苍的恩典。有什么可以用来嚼舌根子的呢?不平?嫉妒?红眼病?这都是说不出口的东西啊?怎么就拿到公共媒体来说事,逞口舌之快,享报复之乐呢?
“不惜用婊子手段俘获了李双江,而李梦之间的这段婚姻并不被人看好。。。”
人家老夫少妻婚姻不假,但人家也是明媒正娶,互相都做出了终身相许的婚姻承诺,而且这婚姻也结出了果实。怎么可以随便诬蔑别人什么“婊子手段”。这也太离谱,太恶毒了吧?两个人之间亲密的那点事修成了婚姻正果。人家用什么“手段”管你什么事。再说,用手段的对象不是你“总政”,而是老李。你一个局外人,单凭狂野的桃色想象力,怎么就能知道这手段的级别?限制级还是禁止级?
总政说得没错:“叶先生在海外生活的年头多了,对国内的事情知道的就少了,真是OUT了。”笔者确实有OUT(of touch)的问题。笔者怎么也没法想象,一对唱歌的夫妇,搞表演艺术的,又不是在中国干警察,保安,城管队,小脚侦缉队,暴力拆迁队,挖人器官的行刑队,或者绝人后代的计生办,怎么就这么遭人恨呢?人家一个未成年孩子进了一趟娱乐黑店,明摆着遭人仙人跳了,敲诈勒索不成就撕票报警,就遭来那么多人一面倒地希望他,他/她们倒大霉,永世不得翻身呢?
“看来叶先生把罪责推卸到婊子身上而公开为李天一这个小淫蛋来开脱罪行,这完全是在为李天一站台,为强轮奸犯撑腰,丧失了一个做人应有的良知,如果那个受害者是你的女儿,你还会这么说吗?”说得还真像一回事,满义正词严的样子。你不问问:如果李天一是你的儿子?你希望他遭到勒索?遭到仙人跳?最后还要以小小年纪去身陷黑牢十年之久,出来还要顶一个强奸犯的红字(scarlet)?你`怎么就不可以换位思考一下呢?或许你没说错,李天一可能还真是一个“小淫蛋”,一个小坏人。但你必须懂得:法律是用来制裁惩罚罪人的,不是用来制裁惩罚“坏人”的。这是法律的普适性,规范性和单一标准的特点。法律不能因为对象是好人采用一个标准,是坏人就采用另一个标准。这就是法律和执法者不能屈从民意,当然更不应该屈从长官意志的地方。不能搞唯上主义,也不能再重复那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极权主义司法陋习。最近,有个被双轨的涉嫌贪腐的官员在双轨中被酷刑致死。四个监管人员因此以故意伤害罪遭到4年到14年的判刑。谁也不知道这个被双轨的官员自己以前有没有酷刑过别人?以中共官场目前几乎无官不贪的制度性腐败情况,遭到双规的官员犯下腐败罪的概率或许很高。但是否因此就可以“合法地”放手对双轨官员施行酷刑呢?当然不可以。中国参加了联合国防止和惩罚酷刑罪国际公约。对于施行酷刑,不管对象好坏,均应一律禁止,并严加惩罚。这就是法律的规范性,普适性和单一标准。
连你自己都在“淫蛋”前加了一个“小”字。难道你就不懂得强奸罪和十年刑期对一个小孩意味着什么吗?意味着一生被毁!不能因为他是李双江和梦鸽的孩子就活该被毁掉。为什么不想想如果他是你的孩子?对于执掌生杀大权的人:永远要记取的职业道德准则是:人命大于天!如果案情存疑则从无,宁纵勿滥。不这么做,就是缺德,一定会有报应!
“中共刚刚放出要牢牢抓住舆论意识领域阵地的风,就敢有人为李天一站台而大言李天一无罪,实在非常佩服这种“无罪”意识感,好在能做出这样事的人除了叶宁这个外星人之外还没有第二个来者。“
最后要送给“总政大院”这样的评论员的小礼物是:以后要学会在讲话之前,用自己的良知和自己头脑的独立思考来指导自己的言论,而不是根据中共又放出什么风来规范自己的舌头.
附:
叶宁:李天一无罪,杨婊子可恶,青楼黑店该砸
若干年以前,我在自由亚洲电台做热点互动节目时,连续数次接到一对姓吴的浙江义乌地区一对老教授夫妇来电。声泪俱下地向我诉说他们的旅美独生儿子在新泽西州就职的一家台资企业集体宿舍和一位来自台湾的仙人跳妇女同居后遭到后者勒索。因为凑不出金光党“情人”索要的5万美金勒索金,被此女报案“强暴”。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坚不认罪,也不配合。最后以约会强暴罪被判处10年徒刑。最后的结局是被告斥退所有政府帮凶或收钱不干真活的饭桶律师以后,自己上诉遭到驳回后在狱中愤而自杀。一条年轻鲜活的生命因为金光党徒的仙人跳,利用部分社会成员在性别歧视方面的逆向走势产生的迷思,特别是西方“民主”社会廉价政客为了票仓利益考量而片面讨好女权主义怪癖而可资利用的法律文化社会资源的情况下惨遭毁灭。而老教授一家因此祸从天降,从此成了绝户。血的教训,不能不提请大家引以为戒。
再看居里安-阿桑吉案;别有用心的西方政府策动妒妇毒婆制造date-raping假案,把一个超越时代的革命家追杀得鸡飞狗跳。这样的闹剧发展到前世界银行主席约翰-斯特劳斯-卡恩“性骚扰”旅馆清洁工那儿,可以说发展到了顶峰造极,作法自毙的地步。但统治人类的所谓主流文明的老爷太太们,是否从克林顿,卡恩的“性”丑闻中得出任何教训,从而起来制定新的人类秩序和规则,以此保护男性,也就是妈妈们的儿子们,世界上最易从两性关系的“基因突变”个案中遭到难以抵御的攻击的角度哪怕思考一下如何在保护女性的同时,杜绝此类保护遭到滥用或变态滥用的防范之道呢?约翰-斯特劳斯-卡恩“性骚扰”案件后,我考察了美国舆论界的反应,居然没有一个声音是站在卡恩一边的。理性的反思批判,成了笔者一人的独唱和绝唱。本人向美国纽约州法院递交法庭之友论辩,和守在法庭门口抢八卦新闻的诸多男女记者辩论,告诉他们:下一个卡恩可能就是你,或者你的宝贝儿子。结果他们大多数对我大眼瞪小眼,把我当成外星人。哈哈,人无远虑,必有近患。在全球追杀阿桑吉时,卡恩先生在哪里?如今,在全国追杀李天一时,阁下在哪里?在咧着大嘴欢呼党法正义的群氓中吗?
其实如果非要把这个源于婊子加嫖客的合同纠纷案升级成为金光党仙人跳案子硬办成强暴罪。那么施暴者只能是已经成为成年人的杨女士。因为李天一尚未成年。杨女士出于敛财或情爱目的而引诱或胁迫未成年少年与之交配。美国成年女教师与18岁以下男生性交做爱的结果,都是这些成年女教师遭到法办。而鲜见将这些男性少年拿来做强暴女教师的罪犯来处理的。
显然,在所谓李天一强暴案件中,某些涉案法官在媚俗枉判。此案的结果无非是杨女士继续其婊子卖肉生涯。后台极硬的青楼黑店,继续其金光党仙人跳勾当害人。而少年李天一则赔进青春。希望他从此振作,不要把命搭进去。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